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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作品进行改编后,改编者对改编的作品是否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发布时间:2024-04-15 12:45:07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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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工作者,例如作家,通常在看到一篇有共鸣的作品或者感兴趣的作品,会突发灵感,对该作品按照自己的想法予以改编,那么改编者对于该改编后的作品享有怎样的著作权呢,是否享有和自己本身原创的作品一样完整的著作权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 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与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改编者对改编后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该著作权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即行使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具体而言,改编者对于改编作品仅享有消极意义上的著作权,即制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改编作品的权利,而不享有积极意义上的著作权,即不得自行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改编作品。这是因为,根据原作品改编的作品同时包含原作作者和改编作者的智力成果,任何对改编作品的使用,也必然同时构成对原作品的使用。因此,对改编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或任何对改编作品的使用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均应征得改编者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不仅侵害改编作品的著作权,还将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如著作权包含的摄制权)。


我们可以联系去年琼瑶诉于正侵犯其著作权案(该案一审琼瑶获胜,于正不服,目前二审开庭审理完毕,尚未宣判),来看清这个问题。

琼瑶认为于正未经她许可擅自采用她作品核心独创情节进行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宫锁连城》,而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又名《凤还巢之连城》),琼瑶认为她的作品全部核心人物关系与故事情节几乎被完整套用于该剧,这严重侵害了她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摄制权(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首先,剧本《宫锁连城》作品涉案情节与琼瑶作品《梅花烙》的整体情节具有创作来源关系,构成对《梅花烙》改编的事实,而在本案中,鉴于电视剧《宫锁连城》就是依据剧本《宫锁连城》摄制而成的,二者在内容上基本一致,故该摄制行为依然属于琼瑶享有的摄制权的控制范围内,他人基于琼瑶的独创性内容进行电视剧摄制时,需获得琼瑶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将构成侵害琼瑶作品摄制权的行为。未经琼瑶许可摄制电视剧《宫锁连城》侵害了琼瑶享有的摄制权。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于正与上述4家公司依法应就共同侵害琼瑶作品摄制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改编他人作品由改编人享有改编后作品的完整著作权,这个基本上在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是通行的认定。我国著作权法亦做了明确规定。对于这个问题有几个核心的地方需要注意:

1.改编这个行为首先要获得原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许可,在未获得原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其他人并不具备对作品进行改编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进行改编,其本身的改编行为就构成了侵权。但,笔者认为,此种情况并不能因此否定掉改编人对改编后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事实。只是其行使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受限于原著作权人,其的任何使用行为可能均会构成对原著作权人的侵权。

2.改编这个行为获得原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进行,则其享有的改编后的作品之著作权利相对自由,更多的时取决于原著作权人和改编人之间对改编和改编后作品的使用方面的一些约定,在实务中通常情况下只要不侵犯原著作权人的署名权,改编人可对改编后的作品进行使用。

其实一个例子就可以说明这个问题:张纪中把《倚天屠龙记》改编为电视剧,如果一个游戏厂商想把《倚天屠龙记》电视剧改编为游戏,他除了问电视剧制作方拿版权授权,要不要问金庸拿版权授权?凭常识我们就知道,金庸的授权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一般情况下,改编者的著作权都是不完整的。下面看下法条:

一、改编者对改编作品的著作权是否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故此,改编者对改编作品享有著作权,但使用改编作品需要取得原权利人许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改编者对改编的作品是“基本完整”的,因为其是改编作品唯一的著作权人,他人不得未经许可使用(无论改编行为是否合法)。唯一“不完整”的是,改编者自己使用改编作品却需要原权利人的授权。

二、电影作品的例外情形

如前文所述,改编以及改编后行使权利,改编者都需要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但该规则一定程度上并不适用于电影作品:

虽然《著作权法》针对将作品拍摄为“电影”的行为规定了“摄制权”,但在实践中,电影作品通常会对原著进行一定程度的改编,且电影作品中还包含了诸多其他作品(比如音乐)。但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在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之时,并没有像前文所述第12条那样规定“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也没有规定他人对电影作品的利用需要同时取得制片者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从该法条的用语来看,电影作品的权利行使实际并不需要在先权利人的许可。

因此,根据《著作权法》,如果原作品(如小说)的作者已经许可将其作品改编成电影剧本并拍摄电影,电影一旦拍摄完成,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已经不受原作品著作权的制约。无论制片者以何种手段利用电影作品(不包括改编游戏这种演绎新作品的行为),都不再需要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即使原作品作者并未在合同中许可制片者以放映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电影作品。

1.改编权是原作者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对他人作品进行改编需要得到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构成侵权。

2.对他人作品进行改编如果形成了新的作品,那么一般由改编者享有新作品的著作权。例如将文字作品改成漫画作品,剧本,小说改成散文等。

3.未经许可改编他人作品,按照作品著作权自动产生和归属理论,仍是改编者获得完整的著作权,但是商业使用出版发行新作品可能会受到原作者的阻挠,如果提起侵权诉讼也会被认定构成侵权。

4.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是为了保护智力成果,激励智力创造的,每个个都需要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开始新的创造,尊重和保护前人成果理应成为共识!

您好!

对他人作品进行改编,形成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客体,即作品。是能够享有著作权的。

但是在对该作品的后续使用过程中,不能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如应注明原作品的作者、向原作品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等。

通俗的理解就是,尊重改编者对于作品改编所体现的独创性,但是也要对原作品给予保护。于是形成了“权利之上还有权利”的作品。也就是使用改编作品需要双重的许可。

比如,对于小说进行了改编行成了一个新的电影剧本,那么他人在使用电影剧本的著作权时不能损害原有作品权利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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