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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提升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1+1+10”产业政策体系文件之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8 21:28:33 作者:佚名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提升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1+1+10”产业政策体系文件之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南开金融规字〔2020〕1号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提升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1+1+10”产业政策体系文件之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关于优化提升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1+1+10”产业政策体系文件之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的实施细则》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2020年7月27日 关于优化提升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1+1+10”产业政策体系文件之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穗南开管办〔2017〕1号)以及《关于落实“三区一中心”战略部署优化提升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1+1+10”产业政策体系文件的通知》(穗南开管办规〔2020〕1号),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奖励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南沙区实际,制订本优化细则。第二条 申请奖励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及银行基本账户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对南沙区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带动作用。(二)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1.重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核准牌照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司、证券期货交易平台。2.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1)除重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外,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准牌照或备案的金融企业,包括:A类:实缴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财务、消费金融、汽车金融、第三方支付、金融租赁、信托、公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资产管理、财富管理、货币经纪等企业。B类: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支付、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市场资信评级、征信服务等金融服务企业。(2)重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专业子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功能性区域总部和专营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司设立的市级及以上分公司(分行)等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功能性区域总部是指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司设立的履行省级及以上区域范围的研发、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机构。专营机构是指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司针对某一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机构的机构,主要包括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3.特色金融企业:(1)融资租赁企业:实缴资本2亿元以上且经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允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如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及租赁公司所设立的SPV公司等)和由非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开展飞机、船舶租赁等租赁业务的SPV公司。SPV公司是指为运营特定项目或业务所专门设立的项目公司。(2)商业保理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200万元以上的商业保理企业。(3)股权投资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4)金融投资或控股类公司: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或股东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及对外投资股权为主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至少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①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②上一年度地方经济贡献500万元以上;③实际对外投资规模20亿元以上(投资在南沙区房地产项目除外);④控股金融、类金融企业3家(含)以上。(5)金融科技企业:A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至少持有一项符合市场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科技产品认证规则》、《金融科技产品认证目录》规定,并取得金融科技产品认证证书的金融科技产品;②企业名称中带有“金融科技”字样的企业。B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内)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认定;②主要运用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生物识别等相关技术为金融机构提供智能信贷、信用甄别、风险管理、资产定价、市场营销、支付结算、智能投顾的服务;③企业产生符合第②款条件的营业收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50%,且年度营业收入达1000万及以上。(6)其他特色金融企业:由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监管,且首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第二章 落户奖第三条 重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次性给予1800万元落户奖励。第四条 对重点发展金融企业按以下规定享受落户奖励:(一)对A类重点发展金融企业及重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专业子公司:1.首次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一次性给予600万元落户奖励。2.首次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一次性给予900万元落户奖励。3.首次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及以上,一次性给予1200万元落户奖励。(二)重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功能性区域总部和专营机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落户奖励。第三章 经营贡献奖第五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金融企业,自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5年内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情况进行评定,给予奖励。个人所得税部分不计入经济贡献考评。第六条 重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自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5年给予经济贡献奖励,其中前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100%的奖励,第4、5年,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最高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70%的奖励:1.低于1000万元的,不予奖励;2.达到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3.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70%给予奖励。第七条 重点发展金融企业:(一)对A类、B类重点发展金融企业:自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5年给予经济贡献奖励,其中前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95%的奖励,第4、5年,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最高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70%的奖励:1.低于1000万元的,不予奖励;2.达到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3.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70%给予奖励。(二)对重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功能性区域总部及专营机构:自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5年给予经济贡献奖励,其中前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90%的奖励,第4、5年,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最高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65%的奖励:1.低于1000万元的,不予奖励;2.达到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3.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5%给予奖励。第八条 特色金融企业:(一)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5年每年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给予企业区级经济贡献95%的奖励:(1)低于100万元的,不予奖励;(2)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南沙区经济贡献的95%给予奖励。(二)对商业保理企业:自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5年每年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给予企业区级地方经济贡献95%的奖励:(1)低于200万元的,不予奖励;(2)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南沙区经济贡献的95%给予奖励。(三)对其他特色金融企业自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5年给予企业上一年度对南沙区经济贡献95%的奖励。第四章 提升能级奖第九条 鼓励企业提升能级,对认定的金融企业,在南沙区内经营期间,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2000万元的奖励;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1000强或中国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一)世界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或《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二)世界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三)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第十条 鼓励金融企业增资扩股,对重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及重点发展金融企业,按企业新增实收资本规模,给予增资扩股奖励:(一)新增实收资本1亿元(含)至2亿元的,一次性给予增资扩股奖励50万元。(二)新增实收资本2亿元(含)至5亿元的,一次性给予增资扩股奖励100万元。(三)新增实收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增资扩股奖励200万元。(四)新增实收资本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增资扩股奖励400万元。(五)新增实收资本20亿元(含)至3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增资扩股奖励800万元。(六)新增实收资本3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增资扩股奖励1000万元。第五章 办公用房补贴第十一条 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南沙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企业,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二)企业应当至少符合一项本优化细则其他章节的奖励。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在南沙区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如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小于50元的,按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且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第十三条 本条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指金融企业其本部租赁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食堂、车库、仓库等)。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购置办公用房补贴:(一)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在南沙区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申请购买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购买时间应当在细则有效期内。本条所称购置办公用房是指金融企业其本部购买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食堂、车库、仓库等)。第十五条 金融企业同时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的,则按照以上规定合并计算办公用房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改变用途、出租、转租或出售。违反上述规定的,应退回已经获得的补贴。第六章 融资租赁业务奖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南沙区鼓励发展产业类别,并在保税区内新设为运营特定项目或业务所专门设立的项目公司(SPV),开展以下业务给予扶持,补贴年限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确定:1.对开展航空租赁业务的企业,给予地方经济贡献95%的补贴扶持。2.对于开展航天运输器、空间飞行器、船舶、海工结构物等大型设备相关租赁业务的企业,累计租赁业务合同额未达到10亿元的,给予地方经济贡献的90%补贴扶持;累计租赁业务合同额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地方经济贡献的95%补贴扶持。第十七条 对于未享受经营贡献奖的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相关业务给予奖励:(一)融资租赁企业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或购入区内企业生产的设备,按不高于实际交易合同额的0.5%(含)给予融资租赁企业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上限不超过500万元;(二)融资租赁企业在区内开展不动产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按不高于实际交易合同额的3%(含)给予奖励;(三)融资租赁企业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汽车开展租赁业务,开展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电池及充电桩租赁,按不高于实际交易合同额的1%(含)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四)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按照为境外主体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对南沙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第七章 人才奖第一节 骨干人才奖第十八条 区人社部门负责重点发展领域骨干人才专项,负责每年定期发布奖励申请指引,集中受理奖励申请,并做好审核发放工作。区人社部门可委托专业机构具体实施。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第十九条 骨干人才是指就职于南沙区重点发展领域的以下人才:(一)南沙区范围内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包括经广州市认定、南沙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二)南沙区范围内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三)南沙区重点发展的航运物流、高端制造、金融商务、科技创新、旅游健康等领域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四)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科研机构和科研院所的高层管理人员、学科带头人或重大课题负责人和科研骨干力量;(五)在南沙区范围内创新创业发展的港澳及外籍人才;(六)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其他重点发展领域人才。此外,骨干人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其中,第十九条第(四)项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二)每年在南沙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第二十条 本节还适用于统计关系不在南沙区内的下列金融机构和在其中工作的人才。(一)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准牌照或备案的金融企业及其专业子公司、分支机构、功能性区域总部和专营机构(含银行分支行)。(二)南沙区重点扶持发展的特色金融企业,包括融资租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商业保理、金融科技、金融投资或控股类、融资担保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骨干人才,参照其上年度对南沙区发展的贡献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奖励金为个人经济贡献的40%,上不封顶。 第二十二条 骨干人才中的港澳及外籍人才,可选择申报特殊人才奖励或按照税负差额申报奖励补贴,由区人社部门委托专业机构核算后按照数额较高的计算方式给予奖励(已享受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境外人才个人经济贡献需扣除市级补贴部分)。港澳及外籍人才具体包括香港、澳门地区永久性居民或具有外国国籍人士(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归国留学人才)。奖励补贴标准如下:(一)对申请并已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与测算纳税额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补贴。1.对香港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按照现行香港薪俸税或利得税标准税率15%测算纳税额;2.对澳门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按照现行澳门职业税或利得税标准税率12%测算纳税额;3.对外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统一按照15%税收标准测算纳税额。同时属港、澳两地永久性居民或具有外国国籍的,其身份应以其向南沙区税务机关申报中国个人所得税时填报的身份为准。同一个人在同一纳税年度不得就不同类别的应税所得分别以不同身份申请差额奖励补贴。(二)申请奖励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符合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内地与港澳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相关法律规定。测算税款时个人所得的归属期应以中国的纳税年度为依据(即公历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属于在南沙区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不能参加奖励补贴的计算。第二节 高管人才奖第二十三条 申请高管人才奖,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其中,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指的是企业本部的董事会成员或国资监管部门任命的管理层,包括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等,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以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认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二)高管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其中科研机构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第二十四条 高管人才所在企业应在当年所获经营贡献奖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奖励高管人才,奖励额最高为其上年度个人对南沙区经济贡献的60%(已享受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境外人才个人经济贡献需扣除市级补贴部分),并从企业经营贡献奖中优先扣除。若企业当年经营贡献奖励总额低于高管人才奖励总额,则按照高管人才奖励总额与企业经营贡献奖励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第二十五条 高管人才奖励金额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划入广州南沙人才卡实体卡账户。第三节 创业投资人才奖第二十六条 本节所指创业投资人才,仅指股权投资企业人才,即设立在南沙区的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对经审核认定的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或“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按照其上年度所缴纳的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补贴。第二十七条 创业投资人才的奖励条件为:(一)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二)所在的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均需注册在南沙区;(三)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上一年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或“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上述“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指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将其从对外投资项目所获得的股东分红、股息等分配给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金额;上述“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指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将其对外投资项目退出时所获得的利润分配给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金额。第八章 要素平台业务奖第二十八条 对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在2020年1月1日之后引入非总部会员企业的,按其引进注册在南沙区的非总部会员企业对南沙区的地方经济贡献,一次性给予交易平台10%的奖励。第二十九条 本条所称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是指经广东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在南沙区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并且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以上或交易额在100亿元以上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对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每年由平台统一报送引进的企业名单并经区统计、财政部门审定引进企业对南沙区经济贡献,具体奖励标准及金额一年一核,原则上奖励资金次年第四季度统一发放。第九章 企业上市奖第三十条 申请本章上市奖励的企业,应当加入南沙区(后备)上市企业库。(后备)上市企业库包含拟上市的后备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后备上市企业的认定及管理按照南沙区促进企业上市行动计划或操作指南执行。第三十一条 对2020年1月1日起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后备上市企业、区内上市企业及其员工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后备上市企业于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的,除享受市级补贴外,南沙区给予30万元奖励;(二)注册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南沙区的后备上市企业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的,除享受市级补贴外,南沙区给予50万元奖励;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的,额外给予100万元奖励;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的,再额外给予150万元奖励。(三)境内上市境内直接上市的后备上市企业,办理证券主管部门辅导备案工作的,南沙区给予200万元奖励;完成证券主管部门辅导验收工作的,南沙区给予200万元奖励;首次公开发行并成功上市的,南沙区给予400万元奖励。企业符合分阶段奖励条件的,可分别申请相应阶段的奖励;同时符合多个阶段奖励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多个阶段的奖励,每家企业每阶段奖励只能享受一次;辅导备案办理工作在区外完成后再将工商、税务关系、统计关系新迁入南沙区,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800万元上市奖励;企业上市后再将工商、税务关系、统计关系新迁入南沙区,南沙区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四)境外上市境外上市与中国证监会签署了备忘录的国家、地区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南沙区按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对其境内业务运营主体(注册地、纳税关系、统计关系均在南沙区)给予不超过800万元的奖励;(五)股权激励1.后备上市企业授予员工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等激励方式,以下统称“股权激励”),在公司上市后,员工处置前述股权激励,按照其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2.区内已上市企业授予员工股权激励,员工个人的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取得激励股权或处置前述激励股权,按照其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3.后备上市企业或区内已上市企业以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等形式作为员工股权激励实施平台(以下统称“股权激励实施平台”),上市后的后备上市企业员工或区内已上市企业的员工从股权激励实施平台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及“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按照其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六)后备上市企业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板进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上市,可按照上述标准叠加享受奖励。第十章 项目引荐奖第三十二条 对经备案的企业单位、行业组织、社会组织等引荐机构于2020年1月1日起,为南沙区提供第一手项目信息,协助促成项目落户的,给予项目引荐奖励。(一)引荐重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对引入重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按企业首次实缴注册资本额的1.5‰标准计算,给予引荐机构最高500万元奖励。(二)引荐重点发展金融企业1.对引入重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功能性区域总部、专营机构的,一次性给予引荐机构10万元奖励。2.对引入A类、B类重点发展金融企业、重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的,按企业首次实缴注册资本额的1.5‰,给予引荐机构最高300万元奖励。3.对引荐机构引入重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再引入其专业子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功能性区域总部或专营机构的,不重复享受项目引荐奖励。(三)引荐上市企业1.对引入企业落户3年内在境外上市,或完成辅导验收并在国内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给予引荐机构50万元的奖励。对直接引进上市企业的,给予引荐机构50万元的奖励 2.对引入企业落户1年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给予引荐机构10万元的奖励。3.引荐单位申请享受引进上市企业奖励时,对应上市企业应先获得南沙区企业上市奖励。(四)备案程序1.引荐方备案引荐企业需向开发区金融局申请办理机构备案,经认定后成为引荐单位,还需对引荐行为合法性、材料真实性、与工作人员无违法违规行为作出承诺。2.引荐项目备案引荐项目的认定采取委托备案制,需由引荐企业提供委托证明,经相关备案程序进行项目备案认定。每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单位,引荐单位需在金融企业、上市企业注册/迁址前完成引荐方备案。3.金融企业、上市企业通过多个引荐机构引进迁入南沙区的,须由其指定其中一家引荐单位进行申报。(五)对引入上述企业以外的项目,参照《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招商项目引荐专项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执行。第十一章 其他鼓励性措施第三十三条 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南沙区非上市企业、上市挂牌企业的,于2020年1月1日起给予投资奖励。(一)对实缴注册资本或实缴资金规模达到3亿元以上,累计持有南沙区非上市企业股权2年以上的公司制或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按其实际累计投资额每满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奖励300万元的标准,最高累计奖励1000万元。(二)对投资南沙区上市、挂牌企业的公司制或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1.所投资的南沙区企业在国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中小板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按上市时所持股比例每满1%奖励50万元的标准,最高累计奖励500万元。2.所投资的南沙区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成功进入精选层的,按挂牌时所持股比例每满10%奖励50万元的标准,最高累计奖励200万元。(三)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奖励给予其基金受托管理人。同一股权投资企业可叠加享受前两款奖励,但每项奖励只可享受一次。(四)对已享受落户奖励的股权投资企业,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扣除落户奖励后给予投资奖励支持。(五)计算股权投资企业投资额时,投向房地产、关联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类以及以股权投资名义从事信贷业务的部分不予计算。第三十四条 鼓励发展金融科技产业。每年安排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按照创新、排名、增速、业务的次序从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中评选奖励对象,分别给予创新奖、卓越奖、超越奖和培育奖扶持,由开发区金融局负责统筹安排资金使用及奖励评选。(一)创新奖:对2020年1月1日起入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沙盒”试点应用的项目,给予其所在金融科技企业一次性500万元奖励。(二)卓越奖:按照申请企业所在榜单从高到低排序,在兑现创新奖的剩余资金总额内对2020年1月1日起首次入选权威第三方机构(毕马威、IDC)全球金融科技企业100强(Fintech 100)的金融科技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奖励。(三)超越奖:按照申请企业增速从高到低排序,在兑现创新奖、卓越奖后的剩余资金总额内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相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超过50%,且2020年1月1日起落户的金融科技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单一企业累计获奖次数不超过2次。(四)培育奖:按照合同金额从高到低排序,在兑现前三款奖励后的剩余资金总额内给予培育奖励。自2020年1月1日起,对金融科技企业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量化投资、智能金融等前沿技术开展经认定的示范应用或展示服务效果显著的项目,并与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签署合同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技术应用、展览展示或采购合同的,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奖励。1.同一金融科技企业每年只能就一个项目提出申请,同时应将技术应用、展览展示或采购合同提交开发区金融局备案。2.示范应用或展示服务效果显著的项目是指经金融监管机构评定为优良或同等级的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关于金融科技场景创新奖励的项目或开发区金融局认定为重点金融科技场景应用的项目。第三十五条 鼓励区内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农村金融、普惠金融等国家支持业务。对开展上述业务且未享受南沙区金融业扶持政策的区内金融机构,于2020年1月1日起获得上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最高给予50%的资金配套。(一)对获得国家层面有关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农村金融发展项目扶持政策奖励的金融机构或项目,按其获得的扶持奖励给予金融机构50%的资金配套;(二)对获得广东省金融业有关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农村金融发展项目扶持政策奖励的金融机构或项目,按其获得的扶持奖励给予金融机构30%的资金配套;(三)对获得广州市金融业有关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农村金融发展项目扶持政策奖励的金融机构或项目,按其获得的扶持奖励给予金融机构10%的资金配套。第三十六条 鼓励平台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创新环境。每年安排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的资金用于金融服务平台办公用房补贴、特色金融优秀服务平台评选、特色金融创新奖评选以及对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行业组织、研究院校等举办具备行业重要影响力的论坛活动给予一定的补贴,由开发区金融局负责统筹安排资金使用。(一)每年安排不超过500万元资金用于补贴金融公共服务平台租赁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如食堂、车库、仓库等)。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平台实际支出。1.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的金融服务平台,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2020年1月1日起落户南沙区的金融服务平台,注册/迁入日期以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2)为区内金融企业提供服务,助力南沙区集聚金融企业、优化营商环境,定期举办企业项目路演、银(证)企对接论坛、推介会、业务培训等活动的民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3)在所租赁的办公用房实际办公,为区内金融机构提供服务。2.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服务平台,在南沙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以办公用房场地租金为基准,给予三年补贴,其中第一年补贴比例为100%,第二年补贴比例为95%,第三年补贴比例为90%。每年最高100万,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机构或组织的实际支出。3.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改变用途、出租、转租或出售。违反上述规定的,应退回已经获得的补贴。(二)自2020年1月1日起,每年评选特色金融优秀服务平台、评选特色金融创新奖以及对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行业组织、研究院校等举办具备行业重要影响力的论坛活动给予补贴,具体奖励范围、奖励标准等按照开发区金融局另行制定实施操作指南执行。第十二章 申领兑现程序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即可享受奖励。申请扶持奖励的企业,须于达到扶持要求的两年内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政策兑现时间以各部门公告的时间为准。第三十八条 符合本优化细则的金融企业(符合飞机、船舶等重点租赁项目除外)的认定与奖励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企业申请企业按照操作指南公告的要求提交申请文件,载明提交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予以核验,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印章。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形式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开发区金融局审核;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二)部门审查开发区金融局对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核查,形成奖励资金安排方案:1.金融企业的认定:开发区金融局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相关资料征求统计、商务、科技、市场监管、财政、税务、发改、工信等部门意见,并同时确定企业统计关系、有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记录、在税务方面有无违法违规的行为记录等情况;2.奖励金评审:开发区金融局将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相关资料函商统计、财政局等部门意见核实企业经济贡献数据,提出金融企业奖励资金安排方案。其中,对人才奖励的程序和资金安排参照区人才政策的相关规定。(三)评审小组会议审定开发区金融局提请区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由统计、科技、人才、人社、商务、市场监管、财政、税务、金融、工信等部门组成的评审小组会议,对申请对象的扶持奖励资金进行审定。(四)公示与拨付奖励资金1.开发区金融局将支持对象拟获得的扶持奖励资金在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开发区金融局按照《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扶持奖励资金,区财政局按程序办理资金审核拨付手续。公示有异议的,由开发区金融局重新核查,并提请评审小组审议后,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在拨付奖励资金前企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五)定期通报财政局应将奖励金拨付情况,定期向管委会、区政府通报。(六)事后抽查开发区金融局应会同统计、市场监管,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在享受本优化细则项下扶持奖励政策之日起十年内,企业注册地已搬离南沙区、注销和统计归属权不属于南沙区的,应退回相关奖励资金。第三十九条 符合第六章融资租赁业务奖的飞机、船舶等重点租赁项目的认定与奖励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企业申请企业按照操作指南公告的要求,根据与开发区金融局签订的飞机、船舶等租赁项目合作协议(备忘录)规定的补贴奖励支付时间,向开发区金融局融资租赁工作组提交申请材料。(二)评审与拨付开发区金融局按照《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扶持奖励资金,区财政局按程序办理资金审核拨付手续。第十三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资金及虚假注资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或企业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股权投资企业存续期内)未经开发区金融局同意擅自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改变在南沙区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含实缴资本)、变更统计关系、注销、解散的,一经发现,申请企业应退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及相关孳息,并由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的,包括上级部门考核“一票否决”事项、具体行政处罚事项等,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尚未结案的暂缓奖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后判定构成犯罪的,不予奖励。对于企业与区内签订投资协议,且企业未按投资协议按期完成注册、验资、达产、投产、营收等承诺,政策牵头部门有权终止或调整奖励金的发放。第四十一条 符合本优化细则奖励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所申请并经审核评定的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或个人银行账号。企业或个人取得奖励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南沙区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四十二条 本优化细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第十四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由管委会、区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对于原落户南沙区并签订相关协议的企业,继续按照相关协议的扶持标准进行奖励。第四十四条 本优化细则与南沙区其他扶持政策、上级部门扶持政策就同一项目、同一事项作出规定的,按如下规则执行:(一)符合本优化细则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南沙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对享受广州总部扶持政策并落户南沙区的股权投资企业、上市企业、重点发展的融资租赁企业,区在扣除上级奖励扶持政策中需区财政承担的部分后,给予配套奖励。(三)企业争取到上级资金支持,资金来源与本细则不重复的,可叠加享受资金扶持,资金来源与本细则重复的,则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第四十五条 本优化细则有关名称解释:本优化细则所称“统计关系”是指统计关系是指根据国家在地统计原则,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法人单位(或可视同法人单位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向经营所在地或主要经营所在地(指企业有多个经营地的情况)的县级统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并纳入当地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后,与当地统计部门建立的统计业务指导、管理关系。(企业应当自营业执照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南沙区统计部门办理入库程序。)本优化细则所称“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上一个会计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南沙区形成的营业收入。企业营业收入可以单独以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将同一实际控股股东在南沙区内关联企业的有关数据合并计算。本优化细则所称“控股”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不含)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不含)以上,或者出资额/持有股份比例虽然不超过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具有控制力。本优化细则所称“地方经济贡献”是指企业对省市区三级的地方经济贡献;“对南沙区经济贡献”是指企业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第四十六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优化细则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含”、“不低于”的数额均含本数,特别标注的除外。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奖励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或按协议约定条款执行。第四十七条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为:开发区金融局负责金融企业奖励、企业上市奖励的核定;区政务办(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统一收取企业的认定与奖励申请资料;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发放;区统计局负责核实企业统计关系等情况;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确定企业行业类别、注册登记情况;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对经济发展贡献的相关数据,并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各执法部门负责核查企业(机构)、人才上一年度的违法违规情况。第四十八条 企业申请第二章至第六章规定的扶持奖励,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对2020年1月1日之前注册或迁入的企业,按照《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执行;(二)对2020年1月1日(含)起注册或迁入的企业,按照本优化细则规定执行。(三)注册或迁入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第四十九条 本优化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优化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优化细则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第五十条 本优化细则由南沙开发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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