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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人才购房政策调整:拟建立重点支持单位清单,工作年限缩短为3个月以上

发布时间:2024-04-29 04:15:18 作者:佚名

9月7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优化调整临港新片区人才住房政策相关工作提示的通知》,管委会组织对临港新片区人才住房政策实施细则和相关工作提示进行了优化调整。

文件提出优化使用限制。一,未选房人才解除锁定,在新建商品住房认购时,对已进入可选房序列内未进行房源选定的人才,取消锁定期限。既往项目锁定的,即日起解除锁定,无需另行申请。

二,选房未签约人才调整锁定期限,对已选定房源但最终未签约购房的人才,予以限期锁定,即从原先“不得再次申请”调整为“在其后的1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

由于申请系统正在优化升级,暂无法通过系统申请调整锁定期限,近期拟认购新项目的人才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收集信息后统一上报,管委会相关部门核实后予以调整。

此外,文件还显示,临港将调整重点支持单位的人才工作年限要求。根据临港新片区的产业发展导向及城市功能发展需求,拟建立人才住房政策重点支持单位清单。在重点支持单位工作的人才,工作年限要求从6个月以上缩短为3个月以上。《2023年人才住房政策重点支持单位清单》后续经管委会相关部门综合评定后另行公示。

相关工作提示如下:

为落实《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沪建房管联[2021]4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沪建房管联[2021]129号)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临港新片区人才住房政策审核监管,对《临港新片区人才住房政策认定函》的申请及使用进行如下提示:

1、《认定函》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且只能使用一次如家庭成员均满足申请条件,则仅能有一方申请(家庭指本人及配偶,单身人士以本人为家庭)。

2、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认购时,申请人凭《认定函》仅能参与一次人才优先批次购房。申请人凭《认定函》按规定流程已选定房源但最终未签约购房的,在其后的1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

3、申请人须确保相关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发现申请人存在隐瞒、虚假申请等相关违规行为,将取消申请人的认购资格相关信息纳入个人征信体系,《认定函》同步作废。

4、适用优先选房购房政策使用《认定函》优先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实施限售,在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满5年后方可转让。

5、适用定向优化人才购房政策的非本市户籍人才使用《认定函》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实施限售,在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已满1年的,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满7年后可转让;满2年的,6年后可转让;满3年未满5年的,5年后可转让。

6、同时适用优先选房购房政策和定向优化人才购房政策的非本市户籍人才,所购新建商品住房的转让限制以高年限为准。

7、其他规定严格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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