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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与外国公司在中国签订合同遵循哪个国家的法律?

发布时间:2023-08-06 14:17:05 作者:佚名
中国公司与外国公司在中国签订合同遵循哪个国家的法律?
外国公司代表人签订合同时,没有签完整全名,并且没有盖章,合同是否有效?

看合同约定。合同法126条第1款,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因此,如果合同里面没有约定适用法律的话,一般在国内签订或在国内履行的合同,都可以适用我国法律。

另外,外国签署合同的习惯是签名而非盖章,因此没有盖章不成问题,关键看签名。如果该签名确是有权代表人签署,并且符合惯常签署方式,是可以的;如果签名不是有权人签署,或者不符合惯常签署方式,那可能会存在效力问题。

首选意思自治,双方可以自行约定适用哪国法律,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根据最密切地原则选择适用法律

一般是当事人自行选择优先,除非是3种例外情形。


国际私法中关于跨国侵权有哪些规定?

①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②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的第一顺序是意思自治优先,即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都有权选择或变更其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某些合同的法律适用禁止或限制意思自治,这些合同包括: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无效。

B.必须适用中国法律的这3种外资合同都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a.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内,如果是在中国境外履行的中外合资、合作、合作勘探开发合同,意思自治是有效的;

b.至少一方当事人为中方,如果是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外外合资、合作、合作勘探开发合同,意思自治也是有效的。

举例说明:

①中国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各出资50%在天津设立合资服装生产企业,合资合同中约定适用韩国法是无效的,该合资合同纠纷应适用中国法。

②中国甲公司和越南乙公司各出资50%在越南某市设立合资企业生产电器,合资合同约定适用越南法是有效的。

③法国甲公司与西班牙乙公司各出资50%在浙江温州设立合资企业生产皮具,合资合同约定适用法国法是有效的。

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8月曾经公布施行了一个《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在司法考试真题中出现过若干次),该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的必须适用中国法律的与外资有关的合同范围比《民法典》之合同编第467条第2款范围要大。但是,2007年的这个司法解释已经在2013年被废止,因此在新的相关司法解释出来之前,必须适用中国法的与外资有关的合同只需掌握《民法典》之合同编规定的那3种就行。

A.由消费者选择,且只能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B.消费者无选择,看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有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a.有经营,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

b.无经营,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A.劳动聘用合同

a.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

b.不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

B.劳务派遣合同

a.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或劳务派出地法

b.不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或劳务派出地法

举例说明:

①中国广东某服装公司和意大利服装设计师彼得签订劳动合同,聘请彼得担任欧洲分公司(分公司设立在法国巴黎)的总经理兼艺术总监,现双方就该劳动合同发生争议诉至我国法院,法院应适用法国法解决本案纠纷。

②甲国公民彼得被乙国某公司雇佣,该公司主营业地在丙国,彼得工作内容为巡回于北美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后双方因劳动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法院应适用丙国法解决本案纠纷。

③中铁劳务派遣公司与沙特某高铁项目的业主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从中国派遣120名中国籍和越南籍的工人去沙特从事该高铁建设项目,后双方因劳务派遣合同发生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法院处理本案纠纷可以适用中国法或沙特法。

例外:依“特征性履行原则”确定最密切联系地

我们公司拟与境外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考虑到这是双方的首次合作,合同能否顺利履行存在一定的风险,此种情况下我们准备先行约定争议解决条款,但我们该约定仲裁还是诉讼?两种方式有什么区别吗?各自的优劣又是什么?我们可以约定在境外公司所在国或者其他国家诉讼或者仲裁解决吗?

专家结论概要:

诉讼和仲裁作为最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二者在管辖、审理组织及程序、财产保全及执行、国际化水平与保密性等多方面均有较大差异,各自具备优劣势。因此,对于仲裁抑或诉讼的选择需要进行个案分析,结合公司拟签订合同的主体及交易情况、当事人谈判能力、潜在的违约情形、保密性要求等多方面综合进行判断

总的来说:

(1)因为国际仲裁的保密性强、其仲裁结果在全世界得到执行的可能性与便捷性远远高于诉讼,如果将来更大可能是执行交易对方的境外财产,或者保密要求较强的交易时,可以优先选择适用仲裁方式。当然,如此选择,交易对方赢得仲裁后在中国执行仲裁裁决也更便利。

(2)但是,国际仲裁也有一些对于中国当事人的独特影响之处:……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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