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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提高仲裁公信力 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4-05-13 10:08:27 作者:佚名

仲裁是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要素之一。仲裁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司法支持与监督。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是仲裁司法监督的重要形式。

近日,北京四中院在新闻通报会上公开发布了《国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19—2021)》及十大典型案例。报告显示,2019年至2021年期间,北京四中院所受理的国内仲裁司法审查收案数量逐年大幅增长。2021全年收案968件,较2020年全年同比增长28%。

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四中院自集中管辖北京市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以来,不断规范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统一仲裁司法审查标准,有效发挥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作用,助力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仲裁环境。

创新工作机制,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我国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指明了方向。

当前,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申请事由呈现多样化。报告统计显示,近3年结案的2039件案件中,驳回当事人申请共1699件,占比83.3%。裁定仲裁庭重新仲裁11件,占比0.54%,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共4件,占比0.20%,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共3件,占比0.15%。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事由基本全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撤裁事由,包括双方没有仲裁协议、超出仲裁协议范围、违反法定程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伪造证据、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还包括跟案涉争议有关的实体问题。其中申请人提出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质疑仲裁实体问题占比最高,申请人提出对方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伪造证据占比次之。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申请事由主要包括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未成立,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约定的管辖条款属于可仲裁可诉讼条款,仲裁协议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等。

报告显示,仲裁司法审查程序中应积极探索灵活的处理方式。例如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发现仲裁程序存在问题,首先积极与相关的仲裁机构沟通,考虑建议仲裁庭重新仲裁,给予仲裁庭弥补程序缺陷的机会,纠正裁决错误,高效解决纠纷。审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案件中,确有发现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等事项,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与双方当事人加强沟通,引导双方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或诉讼条款,节约时间成本,从根本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管辖约定不明的难题。

案件办理中,人民法院注重创新工作机制,有效压缩办案周期,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报告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并询问当事人。目前,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没有关于办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程序的进一步规定,四中院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程序采用承办法官询问、合议庭法官审查的形式,为保证审查程序规范化,借鉴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程序流程。承办法官进行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但由于此类案件审限仅有2个月,在举证期限方面较灵活。

法院高效审结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促进推动加快仲裁审理程序、仲裁执行程序,有利于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优化营商环境改善。据统计,北京四中院审结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平均用时45日,审结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平均用时40日。

为推动仲裁高质量发展提出建议

针对推动仲裁高质量发展,报告建议仲裁机构进一步完善仲裁规则,明确仲裁与刑事程序交叉处理规范以及仲裁送达程序、仲裁员披露规则、审限规则。人民法院依法对仲裁程序进行司法监督,发现仲裁部分程序瑕疵以及需要完善规则之处,虽然最后经审查决定未能达到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度,但以秉持促进仲裁健康发展的理念,建议对于程序瑕疵进行修正,完善优化仲裁规则。

法律和仲裁规则规定的涉刑中止移送程序是法院在法定权限内行使司法审查权的基础。报告建议,仲裁规则明确规定仲裁程序涉及到刑事案件应中止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一是关于中止审理的情形进一步明确,如果刑事案件查明和审理结果涉及仲裁案件的事实认定,应中止审理。二是严格仲裁程序向公安机关的移送程序,明晰符合移送条件的标准,审慎处理当事人合意提交仲裁管辖与仲裁庭因涉刑因素移交管辖权之间的关系。

当事人以送达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频率高,经法院审查,仲裁送达程序确实存在诸多瑕疵问题,建议仲裁庭进一步规范送达程序,对被送达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地址确定有充分的说明,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作出审查,规范公证送达的方式,不能简单将公证送达作为有效送达的手段。

仲裁规则对于仲裁员应当披露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仲裁员应当秉持审慎态度严格执行披露程序。报告建议仲裁机构规范审限规则。依据仲裁规则,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4个月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于仲裁案件超出审理期限、延长审限不规范等问题质疑较多,建议仲裁规则增加延长审限的具体情形,仲裁庭规范延长审限操作,并及时有效告知仲裁当事人,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因审限无限期延长引发争端。

法院特别提醒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应当清楚仲裁协议、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以及仲裁与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异同,避免因自身对仲裁规则及仲裁程序认识不到位,违反己方本意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从而最终不得不寻求通过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报告建议,社会公众应该正确认识仲裁司法审查程序,避免不当启动仲裁司法审查程序,从而增加自身债务负担。对于恶意启动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程序的当事人,法院将加强恶意启动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识别,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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